吕卓清律师亲办案例
提单持有人的权利行使
来源:吕卓清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27
浏览量:777

案情简介:2004年9月份,某省进出口公司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如果诉讼在英国并且实体法适用英国法。货物到达中国港口经进口检验发现货物质量问题严重,并且提单为金康标准提单并且有租约并入提单的规定,在提单的首要条款、管辖权条款、法律适用条款规定为适用外国法。

律师的意见:1、依提单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诉讼,并且对承运人(包括实际承运人)的船舶申请查封;2、租约并入提单的首要条款及管辖权条款对提单持有人不具有约束力;3、法律适用上由于提单的首要条款不约束当事人,并且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提单持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约定对提单持有人无效;4、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的识别中二者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5、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为违反承运人的三项最低法定义务;6、法律适用上出适用海商法外,按照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在海商法没有规定时使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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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吕卓清
  • 执业律所: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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