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卓清律师亲办案例
破产中的取回权
来源:吕卓清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26
浏览量:764

案情简介:2004年9月某公司与一加工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某公司将货发给加工厂后,工厂申请破产并为法院受理。

取回权的程序:

1、确认某公司为货物的所有权人,因为,破产法上的取回权源自于民法上的所有权;

2、向清算组主张取回,如果清算组拒绝,法院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不一样,有的认为应当经过实体程序审理并且应当在处理破产案件以外的合议庭来审理,有的认为由处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以裁定的方式处理;

3、关于取回权行使前如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问题,各地法院处理的方式不一,但我认为,应当在申报债权时将其列上,如果否认了取回权,则应当以债权人的方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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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吕卓清
  • 执业律所: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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